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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7月起施行

在相对人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履行条件并未成就时,权利人可以将作为请求权标的的不动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问题5】哪些行为需要预告登记?


【专家解答】


  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自然人之间借贷以房屋作抵押,抵押权、地役权发生转移等均可申请预告登记。


  当事人在发生上述行为前,可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题6】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且损害了自身利益的,须及时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设立后,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权属争议作出裁决。逾期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机构将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的申请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申请人有赔偿的责任。


【问题7】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否抵押?


【专家解答】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为了鼓励农民开发荒地,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同时为发展农村经济,有利于乡(镇)、村企业融通资金,允许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问题8】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可否转让?


【专家解答】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村民满足自身居住需求后有余房的,经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但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同时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问题9】申请房屋登记时,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房屋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


  新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新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10】申请房屋登记需缴纳哪些费用?


【专家解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收费标准为住房每件80元(含一本房屋权属证书费用,下同),非住宅每件55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登记免收登记费,只收取10元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登记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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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5-27 0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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