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由物业公司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其费用从公共资金提出。
9、 当建筑及附属设施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养护的,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承担。
10、 当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人员应承以配合,人为造成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11、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对上述灾害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12、 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设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层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用场所(地);
(4)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箱里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1)不得改变房屋的居住功能;一层小棚不得出租;
(1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分担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本物业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使用人逾期不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奉公约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触犯刑律的像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第六条:本公约由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单位各执壹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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